收到臺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寄來的信,主旨是「假若遭到警方無理對待 應注意事項」,我覺得很重要,轉貼上來跟大家分享,也請大家用力轉貼!!

 

重要通知
非常時期 請轉知大家


律師告知如何保存現場被迫害證據

:1 記住迫害者的 標誌 特徵
   2
日期 時間 地點 
   3
可以使用照相 使用手機 或錄音 錄影

   4
清楚寫出發生事状

   5
傷害的証明(醫生)
   6
沒有身體具體傷勢 被強迫 違反人權 行動自由 事狀

   7
受害者的姓名 聯絡方式(電話OR E-MAIL)
   8
律師提出自訴 可馬上被受理(免只告訴 將被動由法院裁定是否可告 失去公正
)
   9
應該具體求償及損失賠償




警察依法所引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,其實一般人不太懂,新聞媒體都說警察是引用警職法第6跟第7條原文如下

6

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,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:

一、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。
二、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。
三、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、身體之具體危害,有查證其身
分之必要者。
四、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、預備、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
處所者。
五、滯留於應有停 () 留許可之處所,而無停 () 留許可者。
六、行經指定公共場所、路段及管制站者。
前項第六款之指定,以防止犯罪,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
有必要者為限。
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。
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於營業時間為之,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


7

警察依前條規定,為查證人民身分,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:

一、攔停人、車、船及其他交通工具。
二、詢問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出生地、國籍、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

三、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。
四、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、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
物者,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。
依前項第二款、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,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
勤務處所查證;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,且其時間自攔停起,不
得逾三小時,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
律師。

請注意第7條,被攔查時,可以向警方要求開立「實施臨檢盤查(身分查證)民眾異議紀錄表」(受臨檢、身分查證人不同意時,當場陳述理由,表示異議(不同意受 檢):
異議有理由:【停止臨檢、身分查證,任其離去】。
異議無理由:【續行臨檢、身分查證】。
受臨檢、身分查證人請求時,填具【「實施臨檢盤查(身分查證)民眾異議紀錄表」】一式三聯,第一聯由受臨檢(身分查證)人收執,第二聯由【執行單位】留存,第三聯送【上級機關】。)
所以記住,假若遭到警方無理盤查,需要索取「實施臨檢盤查(身分查證)民眾異議紀錄表」,俟後可向法院提出告訴
!!!



FROM
臺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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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施又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